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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刑初26号

骆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简 易 程 序 转 为 普 通 程 序 决 定 书 (2019)川1011刑初26号 被告人骆平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