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简 易 程 序 转 为 普 通 程 序 决 定 书 (2019)川1011刑初26号 被告人骆平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
骆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简 易 程 序 转 为 普 通 程 序 决 定 书 (2019)川1011刑初26号 被告人骆平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