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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44号

方先勇、邹东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方先勇;邹东华;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44号

申请人:方先勇,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邹东华,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二期1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邹锐申请人方先勇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价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邹东华、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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