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825民初599号 原告 陈爱云,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 王霞,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10000元; 2、诉讼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爱云借款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保险费110元,共计255元,由被告王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慕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