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27号之四
申请人:李小桂,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蔡卫斌,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李小桂与蔡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卫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卫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许镇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6230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