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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227号之四

李小桂、蔡卫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桂;蔡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27号之四

申请人:李小桂,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蔡卫斌,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李小桂与蔡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卫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卫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许镇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6230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