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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刑初881号

赵世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302刑初88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世伟,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8月11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娜,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刑二刑诉[2018]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伟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9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伟及其辩护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赵世伟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欲进入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38幢105室被害人马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其将房门打开后因被害人发现而逃离,未窃得财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世伟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世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世伟在庭审中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世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世伟构成自首。2.被告人赵世伟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赵世伟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欲进入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三期38幢105室被害人马某家中实施盗窃,其在将房门打开后被被害人马某发现并现场抓获,未能窃得财物。 另查明,被告人赵世伟于2018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世伟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世伟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在接到马某报警,称家中进入小偷并抓到该小偷,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赵世伟抓获。被告人赵世伟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故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世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世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世伟有盗窃行政及刑事处罚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万能钥匙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俊玲

代理

审判员  樊 浩

人民陪审员  郁振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雨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