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303执恢103号 被拘留人孙福泽,男性,住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与孙福泽、章秀华、章芳椿、金上德、孙玉明(2019)浙0303执恢1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孙福泽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