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788号
原告: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恒大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0845896K。
法定代表人:冯双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遵义市上海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中敏,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v>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中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园
书记员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