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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执128号

朱凤球、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凤球;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4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朱凤球,女,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东门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雪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外字(2018)第21号裁决书,受理了朱凤球申请执行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都海俊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裁决:1、卡都海俊公司应协助朱凤球办理珠海市香洲区XXX号房屋产权证;2、卡都海俊公司应向朱凤球支付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43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65元。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珠海市香洲区XXX号房屋产权归朱凤球所有;(二)卡都海俊公司应向朱凤球支付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4343元、执行费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显荣执行员  张 勋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维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