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三破字第1号之二
申请人: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上枫坑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先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9年1月23日,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的内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认可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立斌
审 判 员 叶未赏
审 判 员 陈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