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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破字第1号之二

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三破字第1号之二

申请人: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上枫坑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先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9年1月23日,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的内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认可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立斌

审 判 员 叶未赏

审 判 员 陈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