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刑更70号 罪犯李跃新,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跃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6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提出该犯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3次表扬,剩余法律积分70分,未履行财产刑,建议对罪犯李跃新减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跃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罪犯年度评审表、表扬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入账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跃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跃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周东新
审判员 葛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