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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行初9号

卞国双与建湖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卞国双;建湖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03行初9号 原告卞国双,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被告建湖县公安局,住所地建湖县近湖镇城南新区公安路**。 法定代表人丁红兵,该局局长。 原告卞国双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卞国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卞国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卞国双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卞国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国双负担。

审判长 郝 月

审判员 王星月

审判员 裴森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