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197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段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仝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