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23民初197号

王某与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197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段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仝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