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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刑更6号

李润乾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李润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6号罪犯李润乾,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人,住曲沃县,中专文化。现在我监服刑。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侯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润乾犯强奸、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润乾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1)临刑终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润乾犯强奸、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2012年4月14日,该犯被交付我监服刑改造。2014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4)临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选、卫根才,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高燕、宋俊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润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21.1元。2015年2月5日因私藏M**给予禁闭处罚一次。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余41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润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润乾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