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执577号之二

赵世科、成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世科;成强军;王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577号之二

申请人:赵世科,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成强军,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明星,男,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赵世科与成强军、王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星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明星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辉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