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60号罪犯李光伟,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人,住山西省霍州市,大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洪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2015年5月19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7)晋10刑更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光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具有从严情节,系累犯。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186.6元。是一名缝纫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余38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光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伟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