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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349号

李松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松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349号被拘留人李松强,男性,住住永嘉县,现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李敏与李松强(2019)浙0324执3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松强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