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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7执33号

李强与闫晓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强;闫晓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7执33号 李强、闫晓刚: 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闫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7民初12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晓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闫晓刚按期给付清了本案案件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强已领取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7执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月2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