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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1执恢9号

袁必胜与华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必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袁必胜

被执行人:华汉本院恢复执行的(2017)鲁1121执304号袁必胜与华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汉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华汉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华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在(2017)鲁1121执304号案中本金已付清,违约金80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微信转给袁必胜。其余放弃不再追究,该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必胜与被执行人华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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