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2019)浙0328执110号吴正斗:你于2019年01月24日申请执行吴正斗与于明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
三、本案执行标的为1650元,按规定应交执行费用50元,申请执行人可不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直接收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申请人签收:××××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