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81执2717号之一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信仰拓扑钢铁有限公司;邢利斌;杜景展;宋粉菊;周新胜;程荃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2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

被执行人: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7079263Q。

法定代表人:杜景展。

被执行人:信仰拓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明港镇丰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9841584H。

法定代表人:周新胜。

被执行人:邢利斌,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杜景展,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宋粉菊,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周新胜,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程荃军,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信仰拓扑钢铁有限公司、邢利斌、杜景展、宋粉菊、周新胜、程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1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