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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6民初6722号之一

管新颍、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新颍;潘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民初6722号之一 B幢301室,身份证号3421281947××××××××。

申请人:纪桂英,女,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前进居委会解放北路******,身份证号3421281947××××××××。

被

申请人:管新颍,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颍上县v>

被

申请人:潘涛,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颍上县v>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皖1226民初6722号的裁定,裁定:

一、冻结管新颍、潘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纪桂英的银行存款15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青年营业所,账号03×××10)。现原告纪桂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管新颍、潘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解除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冻结担保人纪桂英的银行存款15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青年营业所,账号03×××1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蒋秀平

书记员莫旭东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院在审理纪桂英诉管新颍、潘涛民为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纪桂英于2018年12月4日以本人的银行存单做担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管新颍、潘涛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纪桂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管新颍、潘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纪桂英的银行存款15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青年营业所,账号03×××10)。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