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建,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粤0781刑初537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伟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伟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伟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伟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伟建撤回上诉。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刑初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进文
审 判 员 陈有就
审 判 员 翁儒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仕芳
书 记 员 陈健欢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