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377号
原告:张述炎,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祚竹,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永旭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区教育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v>代表人:刘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述炎与被告武汉永旭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述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述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张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