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9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阳蕾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科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26603021977。
负责人:张亚军,该厂厂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阳蕾塑料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 高 虹
人民陪审员 赵七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