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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02执2566号

张红涛、张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涛;张金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02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张红涛,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金鑫,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洪涛与张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鑫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房屋拍卖款,应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金鑫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房屋拍卖款51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