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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5民初189号

189张德迎与张黎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张德迎;张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189号

原告:张德迎,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张黎明,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迎诉被告张黎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迎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德迎负担。

审判员  王夫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