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民初404号
原告:李娇蓉,女,汉族,1990年1月16曰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刁胜友,男,汉族,1980年10日2日出生,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公民身份证码34262519801002203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蓉与刁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娇蓉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娇蓉承担。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