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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民初404号

李娇蓉与刁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娇蓉;刁胜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民初404号

原告:李娇蓉,女,汉族,1990年1月16曰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刁胜友,男,汉族,1980年10日2日出生,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公民身份证码34262519801002203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蓉与刁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娇蓉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娇蓉承担。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