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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81民初490号

李某与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81民初490号

原告:李某,女,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马宝霞,系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某,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长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