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81民初490号
原告:李某,女,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马宝霞,系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某,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长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