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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3执异23号

乾安县信用合作联社对乾安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乾安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安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723执异23号异议人(案外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乾安县乾安镇宇宙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660108703M。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海昱,该社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乾安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地址乾安县乾安镇老国税西侧**织机构代码:06464XXXX。

法定代表人:鲍长胜。本院在审理异议人乾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乾安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乾安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洪熙

审 判 员  温 冰

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