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5行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培其,男,1952年10月27曰出生,汉族,住址安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吉县昌硕东路**。 法人代表人陈志文,该局局长。 上诉人廖培其与被上诉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行初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廖培其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廖培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行初128号行政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天蔚
审判员 沈 杰
审判员 邵钧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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