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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71行赔初134号

魏水利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当事人
魏水利;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71行赔初134号原告魏水利,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范现彬,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法定代表人虎强,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董亚萍,该区二里岗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水利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水利负担。

审 判 长  赵 钟

审 判 员  李建锋

审 判 员  张昕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侯广华代理

书记员  刘 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