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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刑初888号

李学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学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3刑初888号被告人李学军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888号刑事判决书。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学军暂予监外执行,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4页第2段:被告人李学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被告人李学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

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