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42号 罪犯梁飞学,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省崇左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闽021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飞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24159.7元;三被告人退缴在案及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2981元按照比例分别退赔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2刑终24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梁飞学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作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2日在福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祖强、陈冬英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欣原、李光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飞学到庭参加庭审。福州市人大代表黄梅珍到庭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飞学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梁飞学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梁飞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综合其改造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飞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连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