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25民初4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王承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王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5民初4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住所地:崇义县城中山北路**。

负责人:刘海涛,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进胜,系该支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承彬,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诉王承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承彬已将欠款本息支付完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魏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