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4号罪犯万源,男,汉族,1992年2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繁昌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芜中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万源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7825.05元。
被告人万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万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万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万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服刑中月均消费过高,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炎峰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