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3民初1616号
原告:龙瑶,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唤醒瑜伽馆,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经营者:潘付荣,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XX镇XX村****。
原告龙瑶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唤醒瑜伽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瑶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