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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1616号

龙瑶与西安市雁塔区唤醒瑜伽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瑶;西安市雁塔区唤醒瑜伽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3民初1616号

原告:龙瑶,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唤醒瑜伽馆,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经营者:潘付荣,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XX镇XX村****。

原告龙瑶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唤醒瑜伽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瑶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