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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53号

崔雅静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崔雅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53号罪犯崔雅静,曾用名崔亚静,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城垣新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雅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赃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于2014年7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雅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崔雅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5月,被告人崔雅静在担任汝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宋某某现金27000元,2012年6月30日退回宋某某现金30000元。2012年5月至6月期间,崔雅静利用职务之便帮众孙某某处理双重户口过程中,收受200000元,其中19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雅静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2017年5月、2017年10月、2018年2月、2018年6月表扬10次。2017年3月、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母某、马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雅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雅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崔海成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