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365号
原告:付志刚,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赵志芳,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刚与被告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付志刚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1月24日14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付志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志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付志刚负担。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