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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2民初365号

付志刚与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志刚;赵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365号

原告:付志刚,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赵志芳,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刚与被告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付志刚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1月24日14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付志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志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付志刚负担。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