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吴能英,男,1976年1月6日出生,住岑巩县。
被执行人:沈承平,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吴朝艳,女,1975年7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能英与被执行人沈承平、吴朝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承平、吴朝艳与申请执行人吴能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625执21号案件的执行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珠泽
审判员 雷 俊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