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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25执21号

吴能英、沈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能英;沈承平;吴朝艳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吴能英,男,1976年1月6日出生,住岑巩县。

被执行人:沈承平,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吴朝艳,女,1975年7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能英与被执行人沈承平、吴朝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承平、吴朝艳与申请执行人吴能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625执21号案件的执行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珠泽

审判员  雷 俊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