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刑更113号 罪犯刘杰,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宝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自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