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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恢212号

孙玉芝、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孙玉芝;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芝,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安。申请执行人孙玉芝与被执行人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07)第347号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07)第34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