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0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丁X、王XX、王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申请执行丁X、王XX、王XX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