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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执200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丁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丁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0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丁X、王XX、王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申请执行丁X、王XX、王XX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