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103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王万峰,男性,地址: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610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万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万峰在中国银行248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