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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民初38号

崔双锁与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双锁;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828民初38号

原告:崔双锁,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现住夏县。

被告: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村委主任。委托诉代理人:黄跟忠,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村民,现住该村南街**第**。

第三人:黄山海,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

原告崔双锁与被告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崔双锁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双锁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双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双锁负担。

审 判 员 吴红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梦梦

书 记 员 李倍倍

书记员李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