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828民初38号
原告:崔双锁,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现住夏县。
被告: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村委主任。委托诉代理人:黄跟忠,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村民,现住该村南街**第**。
第三人:黄山海,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
原告崔双锁与被告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崔双锁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双锁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双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双锁负担。
审 判 员 吴红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梦梦
书 记 员 李倍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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