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倪志君,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艳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苏玉秋,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桂芬,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倪志君与被执行人苏玉秋、王桂芬、孙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倪志君与被执行人苏玉秋、孙艳霞、王桂芬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桂芬给付申请执行执行人倪志君价值10000元的水稻,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苏玉秋于一年内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倪志君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倪志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21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