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郭温奎,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徐小萍,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郭温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小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