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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刑更743号

崔常宁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崔常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刑更743号 罪犯崔常宁,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潍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常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9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泰安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崔常宁在无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崔常宁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同意山东省泰安监狱为罪犯崔常宁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崔常宁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崔常宁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常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崔常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41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张汝林

审判员 吴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雅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