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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55号

罪犯柏广东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柏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55号罪犯柏广东,男,汉族,1995年11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广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柏广东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六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柏广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柏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广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柏广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炎峰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