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55号罪犯柏广东,男,汉族,1995年11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广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柏广东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六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柏广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柏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广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柏广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炎峰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