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9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负责人:张曾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楠,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新,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张立新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诉。(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