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刘福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与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521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云雷